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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2018年夏天世界杯期间,孙某、金某与某洗浴中心经理钱某联系,借用洗浴中心客房开设赌场进行赌球。并由钱某为其推荐客户,共获利70余万元。其中赌徒高某因输钱太多,愤而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孙某、钱某与赌场工作人员5人,后金某于当天凌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但金某审理中始终表示自己不是老板,只是普通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虽然起诉书对被告人金某的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已认定为自首,但其供述与孙某、钱某、其他工作人员的供词以及其他证据不符,系对主要事实进行翻供,不能认定金某有自首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而金某辩称自己不是翻供。只是没有说清楚。其辩护人李某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周某在预审和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陈述,不影响自首的成立;3.应对周某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而被告人钱某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赌博,只是租着场地给周某赌博,收着场地租金。
法院认为:
周辅样投案后对自己的所犯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只是说老板不是自己,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但辩护人提出应对周某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所经营的场所内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开赌场并积极联系客户及联系赌场服务员,尽管钱某没有亲自参与赌博,不影响赌博罪构成。综上所述,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金某、钱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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