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信息咨讯

联系我们

朋信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411-39779639
联系电话:
13342206189
联系邮箱:
pengxinlawfirm@163.com
联系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首页 > 信息咨讯 > 胜诉研究

欠钱不还致名誉受损,还钱后能否要求恢复名誉?

2022-08-24欠钱不还

摘要:
欠钱不还致名誉受损,还钱后能否要求恢复名誉?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29日,刘某为做生意,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贰拾玖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多次催要,可刘某却犯了“拖延症”,过了半年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银行将刘某起诉至本地法院,由于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法院很快完成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事项载明:“某银行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银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刘某的“拖延症”仍不见好转,最终某银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某银行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刘某终于克服了“拖延症”的老毛病,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可是,2021年1月6日,刘某忽然收到某银行发送的提示短信,短信内容为:“[某银行]截止2020年12月31日,您在某行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信息须报送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会对您的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从那以后,刘某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收到相类似的提示短信。过了三个年,刘某不堪其扰,多次银行协商,要求银行变更相关的借款信息,但没想到这回轮到某银行犯起了“拖延症”,协商了快半年也不见有结果。

于是,刘某反将一军,以名誉权纠纷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时隔一年多,双方身份转换,再度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庭审中,法官释明法理,并做出判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因此虽然刘某向某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但在某银行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通过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某银行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且刘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终止。因此本案中,某银行应及时更改此笔涉案借款的相关信息,但某银行并未及时更改刘某对此笔案涉借款担保记录,致使刘某不断收到某银行发送的提示短信,造成刘某的信用、名誉受损,侵犯其名誉权。某银行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某要求某银行变更其在某银行处的贷款信息并停止继续追索贷款的诉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找律师 快速取胜 拿回财产

专注借贷纠纷诉讼20年费用合理付得起

13342206189

接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8:00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


pengxinlawfirm@163.com

关注我们

辽ICP备17004617-2号 债权债务律师咨询,找债务律师,债务律师在线咨询,债务律师事务所,个人债务律师咨询,债务律师,公司债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所,欠款债务律师,民事债务律师,个人债务律师,专业债务律师咨询网,债务律师免费咨询,家庭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律师在线咨询,债务债权律师,借贷债务纠纷律师,专业债权律师,债务纠纷律师咨询,债权债务律师费用多少,债权债务律师专业介绍,咨询债务纠纷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