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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庄某和向某是远房亲戚关系,两家住得不远,经常有些来往,所以关系也还不错。2021年6月8日,向某神色匆匆地找到庄某,说自己在外面一时手痒在外面赌博欠了点钱,现在债主已经上门讨债了,他被逼无奈,想向庄某借点钱缓解燃眉之急。庄某见亲戚落难,毫不犹豫地把手里的两万现金都借给了向某,向某同时向庄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在2022年1月1日还清借款。然而等到了2022年一月末,在庄某多次催促的情况下,向某仍未能按期还款,庄某催讨未果,遂将向某起诉至法院,亲戚二人对簿公堂。庭审中,向某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也确实把钱用来还了赌债。经庭审释明,原告也未对借款属于赌债的事实未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却仍然出借,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须要件。
本案中,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原告替被告偿还赌债的行为自然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张的债权自然不会受到法院支持,同时向某赌债的债主对于向某的债权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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