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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的小刘与大她12岁的老陈一见钟情,当时小刘正陷入债务危机,向老陈借了5万块钱。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老陈也没有多犹豫,直接向其转账用于偿还欠款,小刘也向其出具了借条。老陈的阔绰赢得了小刘的芳心,不惜离婚投入与老陈的热恋,恋爱后的老陈依旧大方,先后四次转账微信给小刘4万元,均被小刘用来还债。
老陈的大方让小刘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原来,小刘经营的童装店,因受网络经济影响,近年来生意愈加不好,之前拖欠的外债好不容易用老陈的借款还上了,但自己欠老陈的借款又不知如何偿还。小刘见老陈收入稳定,对自己又出手阔绰,心想不如“以身相许”,让日后生活有所保障。不久二人结了婚,婚后老陈更加喜爱年轻的老婆,不仅又给了她3万元,还将5万元的借条还给了她。
本以为婚姻会一直甜蜜,不想婚后不到一个月,小刘就与老陈分居,还以死相逼要离婚,最终闹上了法院,要离婚分财产。最终法院判小刘返还出具欠条的5万元及恋爱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的4万,婚后的3万元转账作为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不必偿还。由此可见,以身抵债,该还还得还。
法律分析
一、老陈向小刘支付三笔款项的性质分析
老陈给小刘的钱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万元,二是婚前老陈主动转账的4万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万元。
1、关于出具欠条的5万元,原为老陈、小刘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老陈将欠条返还小刘。老陈基于对小刘的信任及缔造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小刘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一个多月,小刘即与老陈分居并以死相逼要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老陈免除小刘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
2、老陈婚前向小刘转账的4万元属于老陈婚前个人财产,且小刘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小刘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小刘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小刘用老陈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现老陈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3、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且婚后老陈与小刘的财产发生混同,该笔款项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老陈主张返还的3万元,不应予以支持。
二、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会因结婚而消灭。
小刘在婚前向老陈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老陈和小刘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会因结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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