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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贷款,惹来债务缠身

2021-07-02帮人贷款仅是其与姐夫的约定,对贷款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李某只能在向贷款公司履行完还款义务后,依照与姐夫的约定向其追偿欠款。

摘要:
为他人贷款时一定要理性思考,清楚认识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某天,在外生经商的姐夫找到李某,说手头资金转不过来,想以李某的名义借350万,并保证资金到了马上归还:“你只是签个名,但不用你还钱,后面的事情我都会处理好的。”

 

都是一家人,李某也不好拒绝,便跟着姐夫去了一家贷款公司,贷款全程由姐夫操办,李某在借款人处签了字。

 

直到某天,一个讨债电话打到李某这里,说他借贷的350万已经逾期了,要他尽快处理。

 

李某立马给姐夫打了电话,姐夫向他保证,最近资金周转又出了点问题,很快就能处理好,把钱还上。

 

不久,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觉得钱是帮姐夫借的,和自己没关系,也就没有把这事情放在心上,应诉的事也都由姐夫处理。

 

直到收到法院的判决,李某这才傻了眼:他需履行350万本金、33万利息的给付义务。李某无法接受:“这个钱虽然是我借的,可我一分没拿,为什么法院最后判我来还?”

 

而实际借款人,李某的姐夫则因欠下八九千万元的债务,四处躲债,名下的房产早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再也周转不了资金了。好心帮人借款,惹来债务缠身,最终,李某因一直拒绝履行义务,名下住房被拍卖抵债。

 

法律分析

 

一、李某为贷款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

 

李某为合同签订的主体,且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到期欠款的偿还义务应由李某来承担,所以李某认为自己没有实际借款便没有还款义务的想法是错误的。

 

帮人贷款仅是其与姐夫的约定,对贷款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李某只能在向贷款公司履行完还款义务后,依照与姐夫的约定向其追偿欠款。

 

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经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则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其出行、消费等许多行为都会受到限制。本案中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最终连名下的房子也被执行走了。

 

律师提醒,今后大家再为他人贷款时一定要理性思考,清楚认识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珍惜个人信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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