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作者:张妤婕
序言:
对于许多有意向购买新开发的商品房的购房者来说,大都参加过售楼处的认购活动,如果看中了房子,只需要缴纳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意向金就有了优先选房、折扣抵房款的资格。在购房现场火爆的气氛下,总会有一些冲动的购房者直接就缴纳了意向金,回到家中后却反悔了,那么已经缴纳的意向金能退吗?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23日,吕先生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及《认购签约须知》,约定吕先生、胡女士(夫妻)认购甲公司开发的“同森翠叠森林明邸”项目第4栋2单元4层402号房屋。同日,吕先生支付定金100000元,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担保。
认购书约定,乙方(吕先生)应当在本认购书签订后七日内携带本认购书原件、定金收据、乙方身份证原件前往甲方销售现场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签约文本。若乙方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在约定时间届满后单方解除本认购书,自愿放弃本套商品房认购权,甲方有权不予通知乙方而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已付甲方的立约定金不再返还。若甲方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将本套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乙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立约定金。认购书注明“乙方特别确认,甲方已对相关条款做了充分合理的说明,乙方确认对以上文书的条款清楚而且无异议。上述公示内容已在销售现场予以展示”。
回家后吕先生反悔了,不愿意按《认购书》约定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向吕先生发出《挞定通知函》,通知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解除,不予退还吕安已支付的100000元定金。故吕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书并返还100000元定金。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认购单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其目的在于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的其他条款,直到订立本约。预约合同的意义在于为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违反,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若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在此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已付定金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的原因系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并非系哪一方当事人对《认购书》的无故反悔,故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对吕先生主张退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