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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某和刘某是同乡好友,2020年12月,刘某因手头紧遂向张某借10000元,准备过年买年货用。张某听闻自己的好友日子过得如此凄惨,心中也很是同情,很想去帮点忙,可眼下自己的手头也不宽裕,拿出1000元钱都费劲。思来想去,张某决定为朋友“两肋插刀”,于是他利用关系,想办法用信用卡套现出了10000元现金借给刘某。刘某对朋友雪中送炭感激涕零,当下承诺两个月后一定会会还钱,并且还主动约定了利息。然而到期后,刘某未按约还款,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1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他当初承诺的利息。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据此,法院认定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刘某因合同取得的借款10000元应当返还,对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法官还向张某严肃解释道,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法向借款人主张约定的利息,如果是严重的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本是人之常情,但借钱应该量力而行,切不可为一时“义气”或追求所谓高额利润置法律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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