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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团伙使手段虚增债务金额,还玩起虚假诉讼,最终自食恶果

2021-08-16讨债

摘要:
“套路贷”团伙使手段虚增债务金额,还玩起虚假诉讼,最终自食恶果

案件详情:

赵某、江某、洪某、苏某、孙某五被告人均系江苏省海门市人。2017年6月初的一天,海门人陈某因急需资金,通过中间人汪某借款,并告知汪某其在海门某地有一套房屋可抵押。汪某当即把该信息告知了被告人赵某等人。

赵某即与苏某等合谋采用在借据上虚增借款数额,少出借钱款的办法诈骗被害人陈某。同月22日下午,在海门市某银行,在实际借款7万元的情况下,赵某诱骗陈某出具了向苏某借款40万元的借条。陈某借款后十几天,苏某、赵某合谋决定通过诉讼查封陈某房产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实际借款和虚增债务,二人遂向海门法院三厂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陈某归还40万元,并申请保全陈某的房屋。同日,该院根据二人的申请,裁定保全陈某的房屋。同年10月,陈某为了躲避苏某、赵某等人继续追债而躲藏起来。苏某发现陈某失联后,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到陈某家中,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向陈某家人索要虚假债务。陈某母亲由于受苏某等多名“债权人”干扰、威胁精神紧张,产生幻觉而跳楼受伤,致伤残一级。2018年1月18日,陈某报案,苏某、赵某、洪某、江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孙某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赵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江某、洪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退赔赃款和交纳罚金等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虚增债务、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的“套路贷”等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存在“套路贷”违法犯罪或虚假诉讼嫌疑的,在审理案件时,将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对于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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