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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赵某、江某、洪某、苏某、孙某五被告人均系江苏省海门市人。2017年6月初的一天,海门人陈某因急需资金,通过中间人汪某借款,并告知汪某其在海门某地有一套房屋可抵押。汪某当即把该信息告知了被告人赵某等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赵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江某、洪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退赔赃款和交纳罚金等情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虚增债务、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的“套路贷”等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存在“套路贷”违法犯罪或虚假诉讼嫌疑的,在审理案件时,将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对于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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