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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冠宇
案件详情:
老王与老张是昔日的好战友,退伍后,老王因投资失败对老张欠下200万元的债务。彼时老张生活富裕,人也大方,从未向老王主张过还款责任,一日二人喝酒,老王向老张诉苦,称自己生不逢时,投资屡屡失败,欠了一屁股债,想死的心都有。老张见老王一个大男人因为钱走投无路,竟还哭起了鼻子,顿时心生怜悯,随即向其出具了一份免除那200万元债务的声明。但后来二人关系恶化,老张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对200万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老王向法院提交了老张出具的免债声明,老张则表示对免债声明不认可,应以诉讼中的意思表示为准。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反悔的问题,法院是否应支持老张的主张关键要看免除债务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有人认为免除债务或要求偿还债务是债权人的自由,即使免除了债务,事后反悔也可以再要求债务人还贷,这种观点是对免除债务行为的误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讲,这一条文的含义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合同就已经终止了,这种终止是不可逆的,即免除债务行为是不可变更,不可撒销的。本案中,老王提出老张曾免除其债务,老张可以否认免除行为的存在,但不能在诉讼中反悔,以新的意思表示推原免除行为。
另外,根据举证规则,老张要求老王承担责任,老王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并提交了免债声明支持其主张,老王便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老张只对该证明表示“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不认可”的主张或要求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老张应承担“不认可”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债务人举出免债的证据后,债权人仅仅口头否认是不能推翻的,必须举出反证或者申请司法鉴定证明该证据虚假,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因老张未能举证证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老王的债务得以免除。
律师观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心中的社会公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债权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种免除通常是出于同情或好心,想帮助债务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但在施惠之前,债权人需要了解这种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免除债务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行为,一旦作出就不能反悔,所谓说话算数,即是如此。债权人在作出债务免除决定时应充分考虑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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