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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倒地,
救还是不救?
救!
好心救人却造成受助人损害
救助者需要担责吗?
案情介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入、出院记录显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即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均显示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未特指。因此,案涉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诉请误工费,因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83周岁,无证据体现其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或有从事的行业,法院亦不予支持。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王某情况紧急,如果不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尽管王某的女儿电话请求小李将王某送往医院,但救助人小李仍有按照自己意愿去自由决定是否实施救助行为。
小李系自愿将王某送往医院,对受助人不存在法定义务上的救助义务,且对救助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况。法院判决小李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扶老助幼、解围纾困等义举,是应秉持的道德原则,让司法判决体现正确价值导向,更好为良心善举撑腰打气,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才能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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