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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小黄夫妇在某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大功率工业电风扇,用于新房吹甲醛。后新房发生火灾,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排除主卧室内某电风扇过载发热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电风扇的品牌商标注册人是甲公司,乙电器厂为该电风扇的电机生产方。
为维护自身权益,小黄夫妇将甲公司和乙电器厂诉至法院,主张该电风扇存在产品缺陷而引发火灾,要求其赔偿因房屋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1031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甲公司承担90%责任,赔偿小黄夫妇损失共计92790元。
甲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火灾因电风扇引起缺乏事实依据,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出售的电风扇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案涉电风扇被用于新房吹甲醛,并非正常家庭使用,存在过度使用的可能性,认为小黄夫妇承担10%责任过低。同时,甲公司还主张案涉电风扇的重要部件即电机是乙电器厂生产的,两者均属于生产者,如认定是电风扇电机的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应由乙电器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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