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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万达高空抛物致一人身亡:高空抛物的民事、刑事责任分析

2023-10-12

摘要:

案情回顾


6月22日晚,一女子在长春市万达广场夜市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最终不幸离世。这一事件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引发了人们对高空抛物问题的深刻反思和警醒。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备受社会关注。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那么,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如何认定抛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朋信律师为您解惑!


律师说法



一、高空抛物之《民法典》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坠落的。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由从高层建筑上抛掷出来的或坠落的物品造成的。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需发生被楼上抛下的物品砸伤,停在楼下的车辆被砸毁等情形。三是损害的发生与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是确定的或者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确定侵权人往往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但在很多情况下,高空抛物的侵权人是不明确的,此时由可能实施该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建筑物使用人通常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二、高空抛物之《刑法》篇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刑法(十一)》却未明确“情节严重”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都还是参考最高法院2019年10月份发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具体认定因素如下:


(一)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一日内多次、多日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2)高空抛物行为实施前、实施期间经人劝阻后仍然实施;(3)曾经由于高空抛物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4)曾经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二)综合评价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程度


1.抛掷物品的性质。一是抛掷物本身的属性。对于菜刀、斧子或其他锐利物、坚硬物等本身具有危险性质的物品,应当作为加重情节处理。二是抛掷物的数量。三是抛掷物的重量。应当将抛掷物品的数量与重量综合考量,作为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


2.抛掷物品的时间。抛掷物品的时间应当与抛掷物品的场所综合考量,作为判定是否作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一是在居民小区中,出行、返程高峰期、早上锻炼、晚上休闲娱乐时间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在学校上学、放学期间,在学校周边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举行重大集会期间,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抛掷物品的场所。一是特殊场所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幼儿园周边、学校周边、医院、敬老院等周边少年儿童、病患等弱势群体集中的特殊场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人流密集的场所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道路、居民小区出入通道、露天停车场、菜市场、商场、广场等人流量密集的区域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4.抛掷物品的高度。高空抛物的具体高度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并结合可能对人体或者财物产生的危害,将2米以上高度视为“高空”。但因高空抛物运动受重力作用是一个加速的过程,物体所处的高度越高,向下运动的过程中,速度会越来越快,转化成的动能就越大,对人体的伤害就越大。所以,即便从高空抛下的物品质量再轻,只要高度够高,冲击力都不容小觑。因此,抛掷物品的高度应当与重量综合考量,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抛掷物的重量应当与抛物高度综合考量,计算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处理。


(三)因案而异考量损害结果


高空抛物罪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作为构罪要件,但损害结果应当作为“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予以考量。一是高空抛物致人轻微伤应当作为加重情节,但是高空抛物如果造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等更为严重的结果,则可能需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评价。二是高空抛物致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这里的数额较大,应当与盗窃、抢劫等数额较大进行区分,一般来说,只要给受害人造成的财物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则可以作为加重情节进行处理。三是高空抛物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应当作为加重情节处理,比如在某学校课间操期间,行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让学生老师逃散并产生恐慌,就应当作为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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