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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营资质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平台、司机、保险公司究竟谁来担责?

2023-10-10

摘要:

案情回顾


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报废政策较非运营车辆严格很多,所以在在网约车行业中,大部分的司机缺乏相应的运营资质,经常使用非运营车辆在网约车平台接单,此时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滴滴平台、司机、保险公司究竟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今天朋信律师为您解惑!


案情梳理:


丁某系在滴滴公司注册的兼职司机(无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在其结束滴滴公司派送的订单后返家途中,与郑某驾驶小型轿车后部相撞,乘坐郑某车辆的代某受伤,事故导致郑某车上的乘车人代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丁某为全部责任,郑某为无责任。经查本次事故发生时,丁某驾驶的车辆由太平洋保险承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被保险人是丁某。事故发生后,代某陆续前往北京同仁医院治疗。2021年,代某起诉丁某、滴滴公司、太平洋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的费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丁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根据太平洋保险提供的证据显示,丁某在保险期间内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滴滴快车运营,丁某从事运营“滴龄”1856天,累计完成8510单,累计收入21.95万元。事故发生当日,丁某完成订单5单,其自述本次事故发生在完成最后一单返家途中。丁某使用涉案车辆长期从事滴滴运营,可以认定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被改变的事实。事发当日丁某完成5单滴滴快车订单,客观上导致车辆使用频率以及司机疲劳程度增加,应属于使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丁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并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对此未向太平洋保险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现太平洋保险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现滴滴公司主张其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系新型合作关系,滴滴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丁某系在滴滴公司注册的兼职司机,事故发生当天丁某完成了5单滴滴订单,其自述本案事故发生在其完成滴滴订单回家途中。在注册认证司机时滴滴公司对于丁某及其车辆具有审核义务,故滴滴公司应当知悉丁某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但其未就车辆商业险情况尽到提醒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认定滴滴公司应与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滴滴公司的前述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丁某用家用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注册运营网约车的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丁某和滴滴公司对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网约车不同于传统出租车通过巡游方式在出租车公司与乘客之间直接建立运输服务的模式,是由司机与乘客通过网络科技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开展的运输服务活动。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出租车的垄断地位给人们出行提供了便捷,但关于网约车的相关法律规制也尚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经常出现以下裁判困境:


第一,司机与平台间的关系认定不一。明确司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是确定事故责任承担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平台对司机进行了实际管理同时获得收益,二者之间应属于用工关系;但也有法院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第二,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有待明确。有观点认为在保险公司尽到免责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家用机动车只要从事网约车运营即使事发时不处于运营状态仍应被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免责。但也有意见认为,保险人是否免责应根据事发时车辆是否载客区分判断,若网约车在自用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第三,责任承担方式不统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会从司机运营行为接受平台管理、平台未尽到审核和提醒义务、平台在运营行为中获益等角度考虑此类案件,但裁判结果并不一致,有法院认为应由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法院认为应由网约车平台独自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但总体来说,目前在网约车领域的立法及司法裁判均呈现出加重平台责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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