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信息咨讯

联系我们

朋信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411-39779639
联系电话:
13342206189
联系邮箱:
pengxinlawfirm@163.com
联系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首页 > 信息咨讯 > 胜诉研究

10月15日最严厉校外培训法规正式生效,彻底改变教育方式

2023-10-08

摘要:

当家长前赴后继地将孩子送进课外班、培训班,从语数外到理化生、政史地“补课”,再到艺术体育特长培训,无处不在的校外培训生意让中国少年在内卷中变得眼神无光,毫无生气。把教育当做产业发展,把教学变成套路,把学习变成刷题,把考试作为唯一评价标准,这些中国式教育怪现象,到了必须出重拳整治的时刻了。


10月15日生效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一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堪称中国教育史上最严格校外培训法规,让金钱远离教育,让“鸡娃”回归快乐童年,《办法》将校外培训列入了严厉禁止和打击范围。


解读违法从事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将成为打击对象。


《办法》明确处罚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五倍以下)、没收非法财物、限制从业和吊销许可证等。


《办法》明确处罚方式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处罚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确定了管辖原则,具有双重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管辖存在争议的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办法》明确了处罚程序,规定了立案条件,调查职权,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执法监督权,规范校外培训管理的同时也防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权的滥用。


解读三 “一对一”小班制补习合法吗


《办法》的处罚对象包括自然人。因此,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一对一”补习如果违反了学科类课程管理规定一样是违法的。但若是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合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补习,按照指导价格合理收费,也是合法的。


解读四 学科类课程培训有哪些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解读五、校外培训机构和补课都是违法的吗


根据目前的规定,培训机构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因此,从事非学科类的培训课程以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科类补课是合法的。


解读六、六种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办法》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包括: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明知是违法校外培训活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线上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具体惩罚措施如下:


1、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2、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3、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和网络便利的也将受处罚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4、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5、违法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6、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7、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社会性竞赛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找律师 快速取胜 拿回财产

专注借贷纠纷诉讼20年费用合理付得起

13342206189

接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8:00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


pengxinlawfirm@163.com

关注我们

辽ICP备17004617-2号 债权债务律师咨询,找债务律师,债务律师在线咨询,债务律师事务所,个人债务律师咨询,债务律师,公司债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所,欠款债务律师,民事债务律师,个人债务律师,专业债务律师咨询网,债务律师免费咨询,家庭债务纠纷律师,债权律师在线咨询,债务债权律师,借贷债务纠纷律师,专业债权律师,债务纠纷律师咨询,债权债务律师费用多少,债权债务律师专业介绍,咨询债务纠纷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