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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句“炒菜界的海底捞”:小放牛侵犯海底捞商标权判赔95万元

2023-09-15

摘要:

案情回顾


2021年,因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


一、仅一句“炒菜界的海底捞”的宣传语,为什么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


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本案是否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本案中,原告海底捞公司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且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的使用涉案商标,商标知名度较高,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的海底捞标识,而实施这些行为,无非是吸引消费者关注,要让消费者将其店内炒菜类餐饮服务理解为是“海底捞”商标权人在经营的,或者与“海底捞”商标权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小放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实践中,在审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时,若当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侵权人的利润无法查明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权利人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形、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长短以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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