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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李住在某高档小区,某日,小偷撬锁进入其家中,将贵重物品洗劫一空。小偷被抓获后,仅退赔了部分财物,还有十万多元损失无法追回。经查找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小李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安保措施,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调取的监控显示,小偷进出小区的一段时间内,小区门禁损坏,没有维修。该小区保安擅自离岗,一直没在值班室执勤。那小李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专家点评
吴晨,“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案中,小偷应当对小李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小偷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物业公司才需要根据履行义务的不当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其中之一是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安保措施有明确的约定,而小区保安在案发时没有在值班室执勤,小区门禁也未及时维修,未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为不法分子的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物业公司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在小偷不能弥补的业主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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