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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黄某无证驾驶辽K×××××号电动三轮车行驶时,与赵某驾驶的辽A×××××号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道路行人孟某受伤的后果。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天,均为一级护理。孟某在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11362.82元。出院后,孟某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一系列费用。
法院审理
朋信律师说法
在我国,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因醉酒、无证驾驶等过错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此举并非纵容无证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可以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
但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为“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即使如此,也还是规定了不免责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按照相关规定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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