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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工作以外的生活还给打工人”,
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休假权利,
越来越引起社会大众共鸣。
对于加班费怎么要、怎么给等问题 ,
不同工时制度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23日,王某入职吉野家公司。因吉野家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2月6日,王某离开公司。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318542.2元,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遂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庭审中,王某主张其岗位属于餐厅服务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其存在延时加班情形。提交了体温登记表、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屏、接单系统截图等证据。吉野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王立波系公司物流配送人员,该岗位经审批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不存在延时加班费。
仲裁委和北京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关于王立波要求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12月5日延时加班工资318542.22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吉野家公司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及王立波的工作内容,王立波的岗位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故王立波上述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吉野家公司是否应支付王立波延时加班工资。依据吉野家公司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文件,吉野家公司餐厅服务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物流配送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对王立波工作岗位性质有争议,王立波称其系餐厅服务员,吉野家公司则主张王立波系物流配送人员。一审中王立波认可其系送餐员,工作内容为在用户点餐、餐厅出单后,领取餐品并送至客户所在地址。从双方对两个岗位工作职责的解释来看,一审法院结合王立波的工作内容,认定王立波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无不当。王立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并存在相应加班,故其上诉要求吉野家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朋信律师说法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延时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
如果工作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即该月的总工作时间应为月工作日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超过166.64小时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则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如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月工作日计算公式月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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