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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
李军,“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本案中,法院依法驳回了石小花主张的一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债务实际上是分手费转化而来的,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分手补偿协议产生的基础是明显违反婚姻家庭领域基本道德要求的婚外同居,有损公序良俗。男女双方在各自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双方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也没有有效的借贷关系存在,所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分手补偿协议无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这个分手费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禁止性规定,也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属于不法之债。当然如果有合法配偶的一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分手费,就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他(她)的合法配偶是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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