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黄健
买卖是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行为,一般对于大额订单都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有时因业务往来频繁、业务关系良好、基于熟人信赖等原因,会存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如买方拖欠货款,卖方还能起诉要回吗?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立案庭马婉莹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9——2022年期间,程某不定期为林某供应绿植花卉及送货上门服务。但林某并未按期结清货款,经结算,截至2022年5月,林某共欠付程某货款2万元。程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将林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拖欠的2万元货款。
法院认为:
被告林某未答辩,未到庭。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部分供应花草的图片等证据。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林某向程某发送绿植花卉的种类、盆数、送达地址,程某向林某发送绿植花卉的种类、价格以及林某应支付货款数额等具体情况,符合交易习惯。再结合2022年6月1日,程某给林某发送微信“你什么时候把剩下的2万元转给我?”林某回复:“最近摊上了点事,确实困难,等着处理完了我第一时间转给你”可知,该对话系林某对欠付程某货款的金额和事实的确认,可以确信程某主张的林某欠付货款2万元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故槐荫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但为了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法官提醒大家:合同是交易的保障,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能够签署书面合同的尽量签署,确实不适宜签署的,要留存好前文提到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四百 九十六条 第 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