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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没离婚,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022-10-26债务

摘要:
分居没离婚,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陈某和孙某存在借贷关系,因法院判决后孙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便将孙某的前妻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对法院已生效判决中孙某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日前,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在法庭上,陈某诉称,他与冯前夫孙某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前他已将孙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共21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陈某多次催告,孙某仍未如期偿还债务。陈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发现孙某名下无任何财产,且其明确表示无财产偿还债务。孙某与冯某已经离婚,且离婚时所有家庭共同财产均由冯某实际取得。显然孙某与冯某离婚目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履行共同债务。

冯某辩称,200万元是孙某的个人债务,她对此不知情,且其于2015年便与孙某分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陈某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孙某述称,陈某主张的200万元本金是他自己帮助朋友借的,他没有将此事告诉冯某,这钱也没有花在家庭生活中。他与冯某2015年底就开始分居,冯某一直与其父母住在一起,他的事情基本上都不跟冯某说。

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借款虽然发生在孙某与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冯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书之内容,二人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提出冯某在离婚后实际取得家庭共同财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而且,陈某向孙某出借本金高达200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根据冯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达到孙某向陈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目的,加之孙某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及另一民间借贷案件的开庭笔录,孙某确认其向陈某借款的用途系替别人所借,由此可见该借款并非用于孙某与冯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冯某对此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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