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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人死债消?原来法律早有定论

2022-10-18债权

摘要:
债权债务

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向朋友秦某借款4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后秦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入陈某账户,2021年6月,陈某因病去世,遗产由陈某妻子孙某继承。秦某多次讨要,但孙某以“人死债消”为由屡次推脱,秦某无奈,将孙某和两个成年儿子陈一、陈二、以及陈某父亲诉至法庭,要求归还尚未偿还的30万借款及利息。庭审现场中,秦某表示,这笔债务应该属于陈某及其妻子孙某的共同债务,因此,孙某应承担还款责任。陈某的父亲和两个儿子继承了遗产,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孙某则表示:借款被陈某用在了生产经营上,没有用于家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自古以来都是人死债灭,既然陈某已经病逝,债务也应当随之消失。而且陈某因病去世,生前治病也用了不少钱,现在确实无力还款。儿子陈一也在答辩中声称父亲在世时,并没有跟他们提起这笔欠款,他们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2019年7月28日向秦某出具借款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一份,同日,秦某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款40万元,后陈某陆续还款,现共剩余欠款30万。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借款30万元真实有效。被告孙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某应当向原告秦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而孙某的两个儿子陈一、陈二以及老父则应当在继承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对3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原告秦某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一、陈二以及老父不放弃对陈某遗产的继承,故应在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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