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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

2022-09-09债权

摘要: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

作者:张妤婕

基本案情:

房女士自2011年1月始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女士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女士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度奖金等。

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房女士的职位被取消已成事实,原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大都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房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就本案而言,系争劳动合同并非是房女士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2017年度,房女士为大都会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女士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女士在该年度为大都会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都会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大都会公司主张房女士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缺乏合理性,房女士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大都会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实践中,许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收到年终奖之后跳槽,索性在制度中规定诸如:如果劳动者离职,则年终奖不予发放、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对象为在职人员等等。那么这种约定究竟有没有效力呢?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司与员工之间有关年终奖的纠纷,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基础,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应当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为“十三薪”,就应当将其视为员工工资,那么无论是否在职,均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

如果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仅发放给在职的员工,那么属于附条件的奖金,员工明知此事仍然离职视为主动放弃了该奖金,当然前提是该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且公平合理,不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均没有约定,那么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给其他员工发放了,也应当按同等条件给离职员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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