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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中做了这件事,有理也会变没理

2022-09-05债务

摘要:
讨债中做了这件事,有理也会变没理

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金某在棋牌室与朱某相识,因与朱某老家在同一个村子,遂与金某熟识。2021年初,朱某找到金某,称其儿子做期货投资项目需要现金周转,遂向金某借款30万元,又通过金某介绍,向张某借款7万元,向陈某借款2万元,以上借款朱某均为担保人。

后朱某儿子不知去向。金某等人便前往朱某家中,向其索要借款。为防止其逃跑,便采取住其家中、轮流看守、夜间堵门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30天。期间,金某甚至采取在朱某家门口铁链封门等行为,后因金某与朱某再次发生争执,朱某身体不适,报警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案发后,金某、张某、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金某、张某、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被告人金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屡次推搡殴打,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王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三位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朱某确系由索要合法债务而引发。关于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判决。

法官评析:

尽管索要回自己的钱财属于合法目的,但由于手段的违法性,即实施了诸如关禁闭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仍会导致犯罪,且涉及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还有更为严重的行为,比如殴打侮辱等,这些还会被处以更重的惩罚。所以也就是说,索取债务而对欠债人非法拘禁,依然会受到非法拘禁罪的惩罚;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同样会进行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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