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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工程款只想以租抵债,是否涉及显失公平?

2022-09-02债权

摘要:
不结工程款只想以租抵债,是否涉及显失公平?

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公司厂房,工程总造价约1500万元,竣工后七个月内付清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但A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2016年7月2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900万元,并对该欠款的还款时间及利息作出了约定。之后,因A公司仍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双方共签订三份还款补充协议,每次均将欠付本金及到期利息折合计算为欠款本金,并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

2021年5月1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与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签订《协议书》,确认欠款本息共计1600万元,并约定将案涉厂房租赁给B公司,租赁费为200万元/年,从欠款中扣除,总计租期8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B公司一方自2019年5月1日即开始使用厂房,并在厂区内建了自用办公楼。

A公司、许某认为《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遂诉请撤销。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3%月利率,明显超出了法律支持的年利率24%,且将利息折合成本金继续计算利息的计算方式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双方以据此计算出的欠款总额1600万元签订以租抵债协议,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且重复计算利息的方式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符合显失公平的撤销条件,遂判决撤销该协议。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撤销原判,驳回A公司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中,A公司以租金抵偿工程价款,双方协商议定互负给付的价格,并非客观的价值金额或第三方评估的结果,体现的是当事人基于合意而形成的主观价值,其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客观依据。而被抵偿之原债系建设工程价款,并非借款,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约定利息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于法无据。同时,案涉“以租抵债协议”签订前,A公司长期、多次违约,多次与对方进行结算后签订还款协议。可见《协议书》系建立在双方权衡各自利益、充分磋商的基础之上,可以认定在其成立时A公司一方认可其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对价关系。案涉“以租抵债协议”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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