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作者:张晓玲
案件详情:
已婚的陈某与单身的赵某系同学,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双方在一起生活。2016年3月30日,陈某给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赵某2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由于陈某一直未偿还借款,赵某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某称,2016年1月至3月四次借钱给陈某,每次借款5000元,且均为银行转账,共计20000元。赵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陈某辩称:自己没有向赵某借钱,自己与赵某在一起生活时,有自己的家庭,赵某要求其离婚未遂,为摆脱赵某纠缠,才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以赵某不能够证明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陈某辩称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赵某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应证明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及款项出借的证据,而本案中,赵某仅能够提供借条,不能证明自己借钱给陈某的事实,双方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所以赵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应当负有向法院证明借贷关系及履行状况的责任,首先应提交证明双方具有借贷意思的相关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电子邮件等能够载明具有借款意思的证据。其次应当出具款项出借的证据,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自款项出借之时成立,因此债权人应当提供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款项出借的证据,由此双方借贷关系才能够成立。最后应当提供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即债务人的还款情况,由此才能计算出尚未偿付的款项,从而确定诉讼主张以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年轻人在选择交往对象时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交往期间,涉及到大额资金的问题,应当谨慎处理,考虑自身在感情破裂后能够妥善处理债权债务。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