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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1500多个以太币,该还多少钱?

2022-08-01债权

摘要:
欠了1500多个以太币,该还多少钱?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里的钱远指真金白银,近指钞票硬币。但到了现代,出现这么一桩案子,债务人欠的不是这些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而是虚拟的货币——以太币。

2018年6月,白某作为出借人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白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方式为:白某用这500万元购买等值的数字资产以太币,转入张某指定的账户。双方约定,张某应于2020年6月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白某。

协议签订后,白某如约用500万元从他人处购买了1582个以太币,并转入了张某提供的账户。张某同时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据写明他收到了白某的500万元人民币。后张某未依约还款,白某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此外,《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可知,以太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白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币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案涉白某与张某之间关于以太币的交易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故白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律师提醒:

在我国,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不具备作为货币流通的合法性,其流通行为会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既为法律、行政法规所不容,也与公序良俗相违背。故以虚拟货币为标的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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