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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需谨慎,做到“落笔无悔”,不然“后患无穷”

2022-06-27债权

摘要:
借条签字需谨慎,三思后行避麻烦。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2021年年初,被告韦先生的公司受疫情影响,为保障资金周转与公司正常经营,他从池先生处借款12万元。正赶巧的事池先生与王先生早前也有一笔债务纠纷,池先生未能及时归还。最近王先生催债催的紧,池先生也不想卷入太多债务纠纷里面,于是他和王先生商量好,把韦先生所欠的债权直接转给王先生,让王先生直接去找韦先生要钱,不要再来找自己了。

双方一拍即合,于是他们和韦先生约定了时间,一起出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时韦先生为王先生出具了借条,韦先生之子小韦在借款人处签字摁印、韦先生公司的副手陈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摁印。同日,韦先生又为原告王先生出具借款担保协议,小韦在承诺人处签字摁印。

但是签订协议之后,韦先生却始终没有还钱的意思,王先生多次上门讨债也是徒劳无功。到最后,王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让法律为他做主,帮他追回借款。

法律分析: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韦先生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数额,以及偿还情况均予以认可,但小韦和陈先生却辩称,这笔钱是韦先生所借,他们两个只是签订协议的时侯在场,顺便签个名字而已,这笔借款从来没到过他们的账户上,他们也从来没有用过这笔借款里的一分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韦先生,小韦与陈先生,均在借条与借款担保协议上签了字,三人与王先生即为上述合同的相对人。种种证据及双方答辩意见,均能证明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先生与被告韦先生、小韦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且约束韦先生三人。故被告韦先生、小韦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先生作为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法庭审判的过程是讲求事实与证据的过程,当事人的每主张一个事实都要有充分的证据来做支撑,否则空口无凭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依照民法典规定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小韦与陈先生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二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二人与此次借款无关,因此法院才会做出上述判决。

此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署名、摁印,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在借款行为中表明了身份,自愿签署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借条签字需谨慎,三思后行避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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