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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买到二手事故车,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2022-06-15

摘要: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购车款的主体应为张某还是张某、孙某共同承担返还义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主体为王某和张某,且购车款也是向张某支付。况且根据张某和孙某当庭自认的事实,该车辆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实际孙某已将该车辆抵偿所欠张某的借款。综上,应由张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同时王某在收到返还款项的同时也应当向张某返还车辆。

作者:于克杰

案件详情:

近日,王某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看中了一辆二手车,遂与原车主张某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将车牌号为辽BXXXXX的奥迪牌汽车,以22.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同日,王某向张某转账支付了购车款。次日,王某朋友发现该车辆为水淹事故车,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且王某购买该车时,该车仍登记于原车主孙某名下,王某遂将孙某与张某共同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综合来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在出卖涉案车辆时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但据双方陈述,22.3万元系该车型对应年份下车况良好的市场行情价格,并非是该车型水淹事故车的交易价格。原告在交易时误认为该车辆不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才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基于重大误解。故此,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3月18日签订的《旧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购车款的主体应为张某还是张某、孙某共同承担返还义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主体为王某和张某,且购车款也是向张某支付。况且根据张某和孙某当庭自认的事实,该车辆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实际孙某已将该车辆抵偿所欠张某的借款。综上,应由张某向王某返还购车款。同时王某在收到返还款项的同时也应当向张某返还车辆。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车辆时未提前查询、仔细查验车辆状况,未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车辆质量认知发生重大误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某对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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