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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夏某高中肄业,身无长物,在社会上游荡了好些年也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眼见家里要揭不开锅了,儿时同村的伙伴郑某忽然找上门来,要他一起“赚快钱”、“躺赢”。一听能有钱赚,夏某顿时来了精神,但他告诉郑某,自己囊中羞涩,怕是掏不出做生意的本钱来。而郑某则表示,他介绍的活,不需要夏某出钱,出力就行了。职业规划很简单:郑某的朋友陆某家里有钱,他负责拿钱放高利贷,而郑某和夏某负责讨债。
就这样,2021年4月至10月,夏某伙同郑某、卢某及卢某的其他几个“合作伙伴”一起,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先后在福鼎市多地设立工作室,工作室人员配置“有模有样”,有话务人员、审核人员、财务人员等,他们就这样通过某网络借款平台,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款。
通常,先由话务人员根据夏某和郑某添提供的“客户名单”拨打电话,寻找需借款人员,引导有借款意向的客户添加审核人员的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由审核人员审核客户的借款资格、借款数额、借款利息等。决定放款后,财务人员引导放贷对象在该网络借款平台上签订虚高借款金额、虚假利息、虚假借款期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条,并按借款金额的30%-40%不等预先扣除周期利息后(俗称“砍头息”),将余下款项发放给放贷对象,借款周期一般为5-7天,放贷对象最终还款数额则为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数额。就这样干了不到半年,一天早上,当地公安民警敲响了工作室的大门,这伙高利贷工作室就此宣告“倒闭”。
法院认为:
经审核,该团伙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767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5500278.22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已超过法定年利率(即lpr的四倍),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此外,本案中,夏某团伙发放高利贷的行为除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外,其扣下“砍头息”再发放借款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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