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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冠宇
案件详情:
老张和老李在同一家农贸市场经营,老张卖菜、老李卖粮,二人摊位相邻,不久便成了朋友。
去年,老张家里突生变故,便找到老李,向他借3万元钱,老李答应了老张的请求,向老张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为老李事先打印好的格式版本,只是在本金、借期、利率等信息各处划线留白让老张填写。老张将二人约定的信息填写完毕,还在手写之处盖上指印,老李收到借条后随即向老张转款3万元。
借期已过,老张未还款,老李将其告上法庭,起诉债权。在庭审质证中,主审法官发现,老李出示的借条证据中,本金、借期、借款人信息等手写之处均有指印,唯独利率这一处仅仅写上了“月2%”几个小字,但无指印,老张看到该借条后也大呼:“这不是我写的,我不知道利息这回事!”法官通过对比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询问二人,最终查明:对于该笔借款的利息,双方虽有过口头交涉,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老张在交给老李借条时,借条的利息之处确为空白,无书写字迹,是老李回家查阅法条,认为凡是在法定范围内的利息均能够得到支持,他便耍了个小聪明,擅自在空白之处填写上“月2%”字样,企图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
最终,老李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其3万元借款本金得到了清偿,但他篡改借条的行为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法院依法责令老李具结悔过,并对其罚款5000元。
律师说法: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对于像本案老李这种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诉讼秩序神圣威严、不可侵犯,切莫耍小聪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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