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案件详情: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为经营公司,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7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2021年5月,张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到期后,王某仍然没有还款的行动。
讨要无果的张某忍无可忍,准备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他在查找财产线索时发现,王某在老家村里的房子去年刚刚拆迁,王某应分得一套安置房。而事实上,这套房子并不在王某名下,而是在他侄子小王名下。张某闻讯暴跳如雷,他认为王某是为了规避债务和强制执行,故意将房子“白送”了别人。怒不可遏的张某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王某和小王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新房转让行为无效,并判决该房屋归王某所有。
庭审过程中,小王答辩称,新房是自己合法花钱购买的,不是王某白给的。王某也说这就是他卖给小王的,至于卖房的钱,已经在新的生意里亏损完了。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老家确有住房一处,2020年村里进行旧居改造,实行拆除旧房换购新房政策。经过评估,王某的这处老房子价值为30万元,王某让侄子小王与拆迁指挥部、村委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添加了20万元,在安置小区换购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新房。交房后,该新房直接登记在小王名下,二人并未发生任何形式的房产交易。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将自己房子转让给小王,小王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且王某除了这套房子,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某主观上存在恶意,且侵害了张某对其享有的债权。因此,法院支持了对张某主张撤销王某二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的诉求。
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移花接木”、“金蝉脱壳”,通过亲戚帮助转移财产,用亲戚名义开公司等情形,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执行和债务。这种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违背民法诚实守信原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