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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2022-01-14未成年人保护法,借贷纠纷

摘要:
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案件详情
张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赵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应偿还张某借款318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赵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赵某可能已将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赵一和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赵一和赵二名下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608.49元,于是对赵一(13岁)、赵二(3岁)名下四个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赵一、赵二的母亲姜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以案外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是赵一、赵二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
执行法官冻结的四个账户均由赵一和赵二的母亲姜某代为开设,根据交易明细显示,自账户设立至今,一直有频繁的交易记录,用于生活消费与商场支出,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本案中,案外人赵一、赵二均为未成年人,其银行账户内大额存款和消费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且其母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存款所有人为案外人赵一、赵二的父母。
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该公民个人所有,如没有证据证明该存款实际所有权为他人,法院不应将存款认定为他人所有。但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有限,通常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需要父母供养,因此即便财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为其所有。本案中,赵一13岁,正在上初中,赵二3岁,尚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在其父对外欠债高达数百万元且下落不明、其母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的情况下,赵一、赵二名下有大额存款显然与常理相悖,因此将二人名下37万余元存款初步认定为家庭财产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未成年人也享有属于个人的财产,因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和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的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对于该类财产,不得列入执行的范围,亦不得对其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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