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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间,赵某为做生意,分多次陆续向张某借款共计200余万元,而后相继归还了其中的100余万元,尚欠90余万元未还。此外,还向王某等人大额借款未能归还,王某将赵某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该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借款132.6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市人民法院准备强制执行赵某名下房产。眼见赵某财产落入他人之手,张某感觉仿佛自己的钱受到了威胁。
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多分执行款,张某暗戳戳与赵某联系,商讨如何对付法院和王某。于是,同年4月2日,张某和赵某恶意串通,张某隐瞒赵某已经偿还借款100余万元的事实,以赵某拖欠其借款共计182.5万元不还为由,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该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在法庭主持下,赵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支付张某欠款182.5万元,该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债权人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不久,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实施上述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本案中,张某先后多次向赵某出借款项,共计200余万元。二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数个债权债务关系。后赵某向张某偿还借款100余万元,二人之间的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在赵某名下财产面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张某与赵某恶意串通,隐瞒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债务人赵某的清偿行为而消灭的事实,以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以骗取的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赵某的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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