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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林某多年前与丈夫离异,独自将女儿王某抚养长大。王某结婚成家后,林某一直独居在自己名下房屋内,每月有退休金8000余元。近年,王某也离异并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生活。
2020年春节,王某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之后,王某提出让母亲将银行存款交给其保管,还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常住,把自己的房子用于出租。林某不同意,母女两人发生争吵,林某要求回自己家,王某不同意并抢走了母亲的手机,后林某偷偷离开。当晚,王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母亲家,对母亲大声谩骂,砍断固定电话线,持铁锤砸屋内东西,用菜刀大力剁砧板,威逼林某同意搬出房屋。王某第二天请搬家公司强行搬走了房屋内家具电器、按摩椅、保健床垫等林某常用物品,还更换了房屋门锁。无家可归、多方求助无果的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王某物权保护纠纷,要求王某不得对其施暴及骚扰,归还强行拿走的手机、房产证、家具电器等财物,停止侵占房屋。法院经审理后向年已70岁的林某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有效期内,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林某,禁止王某进入林某住所。
法律分析:
王某强行要求母亲搬到自己家中居住、侵占母亲房屋是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而其谩骂、恐吓、打砸物品、抢走手机等“教育”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林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院可以做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措施的裁定。
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支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财产权。
律师提醒:
本案中王某对母亲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夺取财产等家庭暴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老年人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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