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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时父母的“赞助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2021-11-15赠与行为,借款人,借贷纠纷

摘要:
赠与如何界定?借款如何界定?
案件详情
现如今,子女买房结婚、父母出钱资助越来越成为常见现象。2008年,章阿姨的女儿小雨和准女婿阿森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两口登记结婚前,阿森的母亲从老家赶来,向未来亲家哭诉,称家境困难,为买房已经掏空了全部家底,实在是承担不起婚房的装修,章阿姨也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婚后无处居住,便向其伸出了援手,将8万元交给准女婿。不久,阿森便和小雨登记结婚。

可是,好景不长,两人结婚五年后便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并未对婚房进行分割。离婚后,小雨带着婚生女儿及章阿姨与婆婆搬离了婚房,仍像一家人一样共同生活。两位老人都对小两口的离婚感到可惜,一直希望两人可以破镜重圆。然而,直到2018年7月,婆婆以婚房需要重新装修为借口搬离了小雨的住所,章阿姨才知道,阿森早已再婚并生育了一子,女儿和阿森重归于好的美梦彻底破灭。一气之下,章阿姨便将前女婿阿森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的装修借款及同期银行利息,女婿却认为该笔款项为赠与,不应当返还,那么,购置新房时父母的“赞助款”,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律分析:
一、赠与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该行为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章阿姨将款项交付时,并未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赠与,结合阿森对款项的取得、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且未做离婚财产分割的事实,张阿姨对款项的出借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阿森认为该款项应为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阿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阿姨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归还章阿姨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父母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
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子女不应该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地认定为赠与,近年来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倾向于保护父母的财产,主要在于当前情势下,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如不对父母的资产加以保护,子女关系的不稳定会导致父母财产的流失,且父母的资产也是经大半辈子积攒而来,如不用于救济子女生活,其可以用来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父母对已婚子女并无法定资助义务,其给付子女的财产,目的是帮助夫妻二人减轻生活负担,受益的是夫妻二人,子女离婚后,也应当保证父母的权益,因此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


律师提醒:
子女买房时的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建议父母子女在大额资金问题上最好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免日后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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