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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小张做生意需要资金,便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18日分三次向老李借款共计187500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为月利二分,后小张一直没有偿还。2018年5月小张因病去世,不久后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小张的继承人小王、张小一、张小二清偿被继承人小张生前债务。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 小王系小张妻子,张小一系小张儿子,张小二系小张女儿。老李当庭出示了三张收条,并称,该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小张。三被告称,对该借款事实均不知情。2018年5月,小张因病去世,去世时留有其在老家村里盖的九间房,小张名下还有一辆polo牌小轿车,市场价值1万。被告小王、张小一、张小二是小张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庭审中,三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小张的遗产。
法院认为: 本案债务属于小张个人债务。 现小张已经去世,其生前在村中所 盖的房屋、其名下的车辆,三名 被告作为第一 顺位 继承人,虽在审理期间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对 小张 的遗产仍有妥善保管、协助变现的义务。 因此, 三被告 作为 小张 遗产的实际保管人,应当在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9 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 小王、张小一、张小二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 小张 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 老李 187500 元及利息; 驳回老李 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父债子还”是社会生活中的传统观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仅是因为父亲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子女偿还父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如果父亲去世,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按照《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义务在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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