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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袁某与夏某系合法夫妻,袁某在外经营企业,夏某负责在家教育孩子,2019年,因企业经营状况日趋艰难,袁某担心经营失败牵连家人,为保全家人的正常生活,决定与妻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家里的房产、存款都归妻子所有,家庭费用支出由妻子负责,公司的股权归袁某所有,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两年后,袁某因为经营失败,个人贷款加公司担保贷款高达900万元,对于债权人找上门的债务,夏某能否用婚内协议作为拒绝还债的理由?
法律分析:
一、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作出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男女双方可以 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做出约定,该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民法典 》 第 1065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可见该财产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够对抗债权人的前提是,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情,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拘束力。 在本案中,袁某与夏某虽自愿签署婚内协议对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袁某与夏某签订了该协议,故夏某 不能 用婚内协议作为拒绝还债的理由, 其 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即便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应受该协议约束。
本案中袁某系为了保全妻、子生活而采用将全部债务由自己承担的方式,如其妻子在为其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很有可能继续婚姻生活,这种情况下无法作出财产分割。 但倘若双方日后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则在对债务作出分割时,应当遵守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由袁某自行承担债务,且其妻子因不能对抗债权人而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可以向袁某主张追偿,这便是夫妻财产协议对双方的拘束力。
律师提醒:
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可就债权债务、财产分配问题作出约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讲,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应向债务人问清楚借款的用途,并要求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防止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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