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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邱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邱某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与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供货买卖、合作中标等多种业务往来。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邱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基本事实,排除刘某的反驳主张与事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邱某主张刘某返还2000余万元超付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民事诉讼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邱某对于超额付息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认为的超额付息部分进行返还,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超额付息的情况,由此才能认定刘某对于该部分款项的取得没有正当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对该笔款项进行返还。
二、邱某因证据不足以支撑诉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的难点在于邱某应当对其给付刘某的款项中哪些是因业务合作而支付的款项,哪些是因民间借贷而支付的款项,其中因现金借贷而给付的款项是多少的事实邱某并未进行举证,由此导致邱某给付刘某款项中有多少是邱某应当给付的款项、有多少是刘某不当获利的款项的事实不明。邱某作为具有明确诉请的原告,对其主张的超额付息的返还请求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且刘某的反驳主张与举证,已经推翻邱某根据银行转账数额之差主张不当得利的初步证明,现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由此带来的举证不能后果应当由邱某来承担。
律师提醒:
无论是出于借款还是合作经营的目的,对于每笔款项的支付都应该以转账方式支付并作出明晰的备注,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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