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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第二金融法庭驳回一借款人管辖异议

2021-09-28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摘要:
南昌第二金融法庭驳回一借款人管辖异议

案件详情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以金融机构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为由,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借款人赵某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借款人赵某拖欠某银行借款本息45860.22元,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法院受理后,赵某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赵某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其经常居住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该案应当移送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于2018年10月8日在西湖法院桃花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新模式。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某银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该地址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于上述南昌四个城区范围之内。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属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辖区范围内,故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为此,针对赵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应当约定优先。
合同纠纷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履行地的确定,在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双方为借款合同,通常情况下,银行机构的借款合同都会将自己所在地法院设定为管辖法院,即便没有做出这样的额约定,其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赵某的管辖异议没有依据。
二、自然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对管辖法院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在以居住地确定管辖时需要出具证明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该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当事人主张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受诉法院辖区的证据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等。

律师提醒:


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论是出于避免约定异地法院诉讼不便利的考虑,还是基于住所地证明繁琐的考量,都应当对管辖法院问题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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