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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玲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可以说是社会各方面较为关注,争议也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就夫妻共同债务推定问题进行探讨。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一)——共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因此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问题时,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二)——家庭日常生活负债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因家庭生活负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经营业务、共同投资等所负的债务,实际上,经营业务不需要双方均参与经营,如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共享了经营收益,那么基于此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以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的几种方法,以供大家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争议时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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