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2号
案情回顾
消费者去餐厅吃饭,戒指被海底捞服务员误当垃圾收走,造成戒指丢失。是消费者自己管理不当,还是餐厅的过错责任,丢失戒指的损失究竟谁来承担?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这起案件的吧。
某日,徐某与友人去海底捞某餐饮公司用餐,将手上的价值28万余元的DR牌钻戒放入海底捞某餐饮公司提供的储物专用透明密封塑料袋里。就餐过程中,徐某将装有戒指的透明密封塑料袋放在餐桌上,去调料区拿调味料,海底捞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将放置在桌面的透明袋子当作垃圾收走,同桌的人员也未发现上述情形,徐某取完调料回到座位后亦未发现,随后海底捞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将透明袋子扔入垃圾桶,徐某一行人用完餐后离开海底捞某餐饮公司。
第二天早上8时20分,徐某告知海底捞某餐饮公司戒指丢失要求查看监控。9时55分,原告报警要求警察协助查看监控。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向原告出示了监控视频。因1月18日的垃圾已在1月19日早上5点前被运走,故原告未找到丢失的戒指。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就餐,被告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应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原告用来装戒指的透明袋子系被告负责美甲的工作人员提供给原告,被告负责餐饮的工作人员应当意识到透明袋子中可能装有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告并未将透明袋子与用餐垃圾混合放置。被告负责餐饮的工作人员未经查看,在原告用餐过程中将透明袋子收走并当做垃圾处理,存在过错,该行为致使原告的戒指灭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贵重首饰物品合理放置、妥善管理,其本身负有保管责任,但原告随意将贵重首饰物品放置餐桌,且在起身离开时亦未将该首饰交予同行人员保管,在回到餐桌后未发现物品丢失,结束用餐时亦未发现,直至次日上午8时余才与被告联系,原告对自己财物疏于管理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本院酌定原告对损失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戒指灭失的损失为286499元,故判决海底捞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200549.30元。
律师说法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种保障义务应当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中,包括主服务以外的其他额外服务。因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合法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经营者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高服务质量,避免损害消费者合法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同时,消费者对自身财产有保管的义务,对于大额的财产物品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上述案件中,若消费者未随意放置财物,将降低钻戒被错当垃圾处理的可能性;若及时发现财物丢失,也将提高财物找回的可能性。因此,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本案餐厅存在过错,该行为致使消费者的戒指灭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消费者对自己的戒指疏于管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酌定消费者对损失承担30%责任,餐厅承担70%赔偿责任。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航国际广场A2二单元1207
网站备案信息:辽ICP备1700461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