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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陈某与孙某系多年好友,此前陈某曾因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后陈某向孙某还款时,因当天陈某在与朋友喝酒,而且在一边聊天一边操作手机,一不小心误操作,将20万元转至女儿的古筝老师高某账户中。第二天陈某发现自己误操作后连忙联系高某退款,结果发现电话打不通,微信等其他途径也得不到回复。后陈某去银行查询发现高某的这个账户已被冻结。于是,王先生来到法院,起诉高某返还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提交的转款凭证以及证人孙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可以看出被告高某属于不当得利。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通信运营商发出协查函,收到反馈确定被告高某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于是,法院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刘女上告知其本案相关情况,并签收本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高某归还陈某20万元以及利息。
律师提醒:
在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照法律规定,出现转错账的情况时,收款人属于不当得利,获得的金钱利益属于不当利益,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返还的钱款应包括本金及本金所产生的警息。
如果收款人拒不退还钱款,汇款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汇款人应当提交转账的相关凭证及对方拒不还款的相关证据。同时,汇款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凭调查令就能从银联等有权限的部门调取对方账户的信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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