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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妤婕
基本案情:
王某为万得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作岗位为智能数据分析,月工资合计20000元。王某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2020年7月27日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载明“……您(即王某)从离职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竞业企业范围内工作或任职。从本月起我们将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您在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10日内,提供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若为无业状态的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出具您的从业情况证明。若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请于10日内予以改正,继续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的,则公司有权再次要求您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20万元以上,并应将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
2020年8月6日王某入职哔哩哔哩公司。
2020年10月12日,万得公司向王某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沟通无果,万得公司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认为: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抑或对用人单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本案中,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哔哩哔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若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本案中,万得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哔哩哔哩公司,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别。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故万得公司仅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重合认为二者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提醒: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律师在此作出以下提醒:
1、竞业限制的对象: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与效力: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
在职期间——有效
离职两年内——有效
离职两年后——无效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是一个参考因素。如果用人单位超过经营范围但实际经营该业务,也可以与劳动者就该业务的竞业限制进行约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实际经营该业务的举证证明责任。
4、竞业限制的行为:所谓的限制行为即劳动者不得“自营”也不得协助“他营”与原单位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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