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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孙某因欠钱不还,被债权人江某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其支付江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8万余元。后孙某担心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被用于拍卖偿还债务,便找情人秦某商议打算将该车出售变现。随后,秦某通过微信联系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的外甥女黄某,让黄某询价出售。同年6月,孙某与秦某一同将宝马轿车无偿过户给外甥戴某。之后,秦某又与黄某一起到二手车市场将车以15万元价格卖出,戴某从银行将15万元取现后交给秦某,秦某再转交给孙某。且为了虚构相关证据,孙某提出以虚构的借款债务、车辆抵债来圆谎。黄某根据孙某的授意,打印了相应的银行流水。孙某为外甥女戴某编写说明书,由戴某在说明书上署名。
后因孙某迟迟不履行债务,江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但由于案涉宝马轿车已被过户,致使法院在查控行动中未能查控到该车。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孙某在明知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无偿将名下财产转让给他人,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其情人秦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外甥戴某和外甥女女黄某则因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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