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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假诉讼案,债务人债权人为了共同的利益虚构租赁合同,最终锒铛入狱。
孙某于2019年开始经商,但因错判形式导致生意重大亏损,从而债台高筑,被众多债主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债务。后因无力清偿,其名下资产均被法院查封冻结,其中包括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孙某想要保住厂房用作以后自己东山再起的资本,所以,与自己的两个好朋友,同时也是自己的债权人:安某与钱某,想了个虚增债权的主意: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头,虚构20年的租赁合同,并私下约定厂房由两人转租给别人,将收取的租赁费用来偿还债务。这样,不但孙某能保住自己的厂房,安某与钱某也不用担心法院届时执行比例分配后不足以偿还他们的债权。
三人随即开始谋划,企图通过虚构租赁关系来满足各自的利益,先是签订了一份每年租金18万元,租赁期为20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再伪造了已支付360万元租金的银行流水、收据,约定由安某、钱某分别占有其中相应比例的债权,还从公证处取得公证。
后来,在法院对厂房执行拍卖时,安某、钱某按照事先拟好的计划,以存在合法租赁关系为由,申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并提出退还租金后才能拍卖的观点,但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随后,安某、钱某以该债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孙某、安某、钱某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于某、吴某、张某共同参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分别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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