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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妤婕
序言
近年来,随着“直播平台”兴起,一系列“直播打赏”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这一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监护人要求返还”和“一方以婚内财产打赏主播,配偶要求返还”,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后者,配偶究竟能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江某某(女)与钟某某(男)系夫妻,二人从事水上运输工作,收入一直由丈夫(钟某某)保管。钟某某在字节跳动平台注册账号观看小视频和女主播直播并长期打赏女主播,累计金额294156元。上述打赏款均流入字节跳动平台账户,江某某认为钟某某擅自赠与该夫妻共同财产无效,故将字节跳动平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294156元。
被告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充值打赏是文化消费,非单务无偿赠与。每次充值打赏均独立,未超出家事代理权,不应累计计算。被告与钟某某网络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应适用善意取得,作为善意第三人,无返还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
钟某某与字节跳动公司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钟某某观看网络直播及充值打赏未超出居民常见消费支出范围,每次充值消费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以累计金额评价是否构成擅自处分于法无据。基于钟某某、江某某长期从事水上运输工作相对封闭性特点及钟某某充值行为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江某某不知情不合常理,也无证据证实案涉款项的处分足以影响其夫妻基本生活,结合钟某某、江某某所述家庭收入,难以认定钟某某充值行为显著超过日常家事范围且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字节跳动公司对其注册用户处分充值资金的权利状态有善意提醒。对于钟某某此种充值行为,无法推定字节跳动公司对此处分是知情或恶意。在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后,要求返还充值款项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所述,法院对江某某主张字节跳动公司返还案涉充值款项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从直播打赏的运作模式上来看,主要存在三方关系,即打赏者与直播平台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注册成为其用户进行娱乐消费,主播通过直播表演等方式获取虚拟礼物(这是主播获取报酬的方式),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视频上传分享、为打赏者提供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等网络服务。这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文化消费。在各方都已经履行完毕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想要退还打赏金是非常困难的。
打赏一经完成,对打赏者来说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撤销: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直播打赏,比如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用父母的手机打赏;
(2)直播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表演内容涉及淫秽色情、恐怖活动等;
(3)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直播打赏,比如一方通过直播打赏转移资金等;
(4)打赏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巨额打赏主播用于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证据:打赏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打赏者平时的消费习惯、打赏者和主播的聊天记录、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记录、充值消费的时间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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