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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11月,老秦向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莉莉当时作为老秦的配偶,于同日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如借款申请成功,莉莉愿意承担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日后,老秦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合同签订后,2015年11月老秦支用了100万元借款。2016年11月老秦归还了100万元借款后,又再次支用了100万元借款。
老秦与莉莉于2016年10月离婚。该笔借款到期后,老秦一直未还款,银行故将老秦、莉莉诉至法院。
莉莉抗辩称,其在老秦申请借款时,出具了同意借款的法律文书,仅对老秦单独的一笔壹佰万的借款知情并同意。至于《个人借款合同》自己并不知情更未签字,不会对自己产生合同约束力。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莉莉作为被告老秦的配偶,签订了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承诺对被告老秦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被告莉莉签订的家庭同意借款意见书所承诺的对象,是被告老秦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即被告莉莉应对《个人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在借贷期限内可以循环多次借用,虽2016年11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离婚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基于双方离婚前被告老秦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莉莉应当对离婚前作为被告老秦的配偶做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莉莉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银行主张被告莉莉应对被告老秦的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令莉莉对前夫老秦在银行的借款本息12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莉莉签订的《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性质上属于对老秦债务的担保书,担保范围涉及《个人借款合同》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担保责任也不因二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灭。
在签订类似意见书、承诺书、保证书这类涉及处分自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审慎阅读文本条款,理解把握文字含义,必要时要求对方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与说明,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合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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