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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明山、于学超律师代理案件(有担保借款案例)

2020-10-19

摘要:
家庭购车在现代社会已经很普遍,但是有很多车主不仅想买车,还想买高档轿车,有些时候难免资金周转不开,这时就会想到贷款购车,作为出借方的金融机构难免要承担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家庭购车在现代社会已经很普遍,但是有很多车主不仅想买车,还想买高档轿车,有些时候难免资金周转不开,这时就会想到贷款购车,作为出借方的金融机构难免要承担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在我所律师的巧妙周旋下,全面维护了金融机构主张的本金和利息的合法权益。

本案借款人徐某因为购买一辆价值30余万元的高档小轿车向银行申请车贷,由我方当事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多次逾期,我方当事人为其偿还了逾期部分的本息后,向借款人追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当时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为日千分之三,但是法院却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予支持,眼看着公司与借款人约定的事项不能实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这时我所律师介入,将原来违约金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转变为垫付款项的30%,实际上计算得出的金额均为两万余元,但是却只有转变后的违约金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样一来,公司的主张就得以被法院全部采纳,合同约定的利益也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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