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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克杰
基本案情:
高某与唐某系多年老友,唐某因沉迷赌博穷困潦倒,一日,唐某向高某借款50万,并出具借条,借款用途注明为偿还债务,后借条到期,高某多次催告唐某仍未归还,高某便以借条起诉要求唐某归还借款本息。
后法院查明,高某主张的50万元借款实为高某帮助唐某向案外人石某所借,扣除利息、其他款项,实际仅交付唐某30万元。唐某借款的用途也并非借条所注明的归还其他债务,而系用于赌博。高某不但明知实际借款用途,还多次与唐某共同参与赌博。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明知唐某用于赌博仍然借款,亦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高某主张返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高某明知案涉借款真实用途,但向法院虚构事实掩盖真相。高某虚假陈述,为法院查明事实制造障碍,耗费大量司法资源,故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高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向中院提起复议。中院二审驳回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受法律保护,但赌博是一种畸形竞争游戏,胜负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既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将非法债权合法化,当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关系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会依职权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并将发现的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借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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